根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準,南通注冊公司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準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