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認繳股權如何定價?
個人轉讓已經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轉讓價格是否公允,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中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再贅述。昆山公司注冊
如果個人轉讓的是認繳的股權,稅務機關如何界定轉讓價格是否公允?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甲和乙兩個自然人分別認繳60萬元(已實繳45萬)和40萬元(已實繳25萬)。甲和乙擬將未實際出資的30萬股以0元價格全部轉讓。股權轉讓上月A公司凈資產140萬元,A公司賬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昆山公司注冊權等資產。
該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實務中比較常見。這個案例涉及幾個實務問題需要大家引起重視。
一、認繳股權的公允價如何確定
如果該0元轉讓價格低于公允價格,則稅務機關會按照公允價格界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以此昆山公司注冊為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案例,
二、實繳股權和認繳股權并存的情況下,優先轉讓哪項股權
如果轉讓方個人的股權都是實繳股權,或者都是認繳股權,不存在這個問題。在既存在實繳股權,又存在認繳股權的情況下,個人轉讓股權是否要優先轉讓實繳股權,然后才能轉讓認繳股權?
這個問題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中沒有明確規定。
所以,實務中在發生類似轉讓時,一定要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轉讓的股權到底是實繳股權還是認繳股權,對應的股數是多少。